北京室内装饰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338
根据《北京室内装饰协会章程》的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是会员单位和协会加强联系、开展活动、加强协会建设的保证。为更好的服务会员,切实做好会费收缴与管理工作,保障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室内装饰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10000元 2、理事单位:3000元 3、会员单位:2000元。 二、缴纳会费的时间和办法: 1、凡本会的会员单位均应每年缴纳一次会费。 2、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3、新入会单位,自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会费。 4、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以用现金或支票形式直接交纳,也可以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汇入协会账户。 户名:北京室内装饰协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广安门支行 账号:110060775012015002261 行号:30110000029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000050030609XH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9号金隅大厦B209室 5、协会会员部负责会费收取工作,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将开据“北京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三、缴纳会费的原则: 坚持不给会员企业增加负担、不重复缴纳会费的原则。协会的会员单位,每年只在一处缴纳一次会费。 四、如会员单位无故超过2年不能按期缴纳会费,也不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收取的会费要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以及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工作等,包括:开展行业调研、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交流、专业培训、信息交流、编辑专业刊物。 2、秘书处工作人员薪酬福利、以及办公、差旅等管理费用支出。 3、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等各项会议的费用支出。 4、开展党建教育、党建活动的费用支出。 5、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强会费管理,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做到合理支出。 6、明确会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7、当年度会费一经收取,会员单位出现中途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六、会费的减、免: 会员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无力按期缴纳会费时,可向理事会提出减、免会费的申请,经秘书处上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减免当年度会费。 七、《办法》的实施与解释: 1、本办法经本次大会即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民政局核准备案后执行。 2、本办法由北京室内装饰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一、会费
二、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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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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